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设全省高水平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立开放,竞争,合作,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特制定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条 研究中心为直属江汉大学的专门研究机构,在日常管理工作上接受科研处领导。
研究中心日常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研究中心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研究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研究中心全面工作。
研究中心主任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负责全面实施湖北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任务;
负责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
负责聘任副主任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持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作为研究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交往,保护研究中心的法定权益。
研究中心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行政秘书1名,协助主任处理研究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研究中心内学术研究实行民主决策制。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研究中心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实行聘请制,负责研究中心学术研究的重大决策。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按《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条例进行。
第四条 研究中心的学术研究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享受学校和研究中心提供的研究条件和应有权益,自主开展项目工作,承担相应义务。项目法人实行聘任制。
项目法人即研究中心下达资金的重大项目负责人。项目法人由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从符合条件的人选中遴选,并报学术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研究中心与之签订聘任合同,约定项目时间。如项目法人无法履行其职责,研究中心有权终止聘任合同。
项目法人的主要任务和权限:
全面履行项目责任,努力完成项目任务,遵守研究中心规章制度;
可根据项目计划自主使用经费;
可根据聘任合同享受研究中心提供的待遇和条件。
研究中心科研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研究人员在承担项目前必须制订详细的科研计划,包括项目所要达到的目标,项目主要研究内容、阶段性任务、产出的成果、预期的效益等。研究中心根据项目计划书进行全程跟踪、掌握研究进展、帮助解决研究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无法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及时终止聘任合同,收回项目资金。
研究中心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具体按《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另订)执行。
研究中心鼓励产出重要成果,积极争取课题,对完成任务较好者给予奖励。
研究中心设立奖励专项资金,并多渠道筹措资金。
凡署名本研究中心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著作、调查报告等均属于奖励对象。
奖励的实施和标准参照江汉大学科研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重要调查和决策咨询报告根据所采纳部门的级别及证明,给予相应奖励。
研究中心鼓励研究人员积极争取与本研究中心研究领域相关的课题,并继续聘任其工作。获得课题者按学校相关标准获取立项酬金。
研究中心积极向有关方面介绍本研究中心人员及其成果。
研究中心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工作简报主要报告本中心重大学术活动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等,每年2期。工作简报应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科研处报送。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
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适应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需要,加强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项目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加强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推动研究中心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实行激励机制,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提高成果质量。
第二章范围
第三条研究中心研究项目主要包括:
1、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科研项目;
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武汉市社会科学基金等资助的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及得到学校批准的外资项目;
3、横向协作项目。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或开发的项目。
第三章申报
第四条各类项目的申报应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条例(或办法)进行。
第五条申报研究项目的基本条件
(1) 有校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 研究内容明确、论证充分、研究方法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3) 有较扎实的研究基础和一定的资料积累,研究计划详细明确;
(4) 课题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该课题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及条件;
(5) 申请各类项目时,申请人应技照申报书或合同书的具体要求,实事求是的填报。
第四章实施
第六条项目一经批准,应按规定及时填报用款计划和制订工作方案,上报学校和研究中心有关管理部门。
第七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研究中心和学校三级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负主要责任; 研究中心对项目的实施负检查监督责任,并保证项目研究中心需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条件; 学校科研处负责全面管理和目标调控,与研究中心共同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结题工作。
第八条项目确立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内容或终止研究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研究内容,终止项目研究或变动项目负责人等特殊情况,应按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专门报告,报研究中心及校科研处审查,再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具体按《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在研项目的中期检查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认真总结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研究成果不论公开发表或内部呈送均按有关规定进行标注和宣传。
第十三条项目研究成果的验收评估、鉴定、推广和评奖,按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管理与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研究工作中所有材料如项目申请书、项目批准书、项目合同协议书、开题报告、研究方案和工作计划、项目研究的有关报告及材料、成果鉴定材料、研究工作总结以及有关文函等,都应纳入项目的研究档案,上交本研究中心资料室和学校科研处存档。
第十五条校科研处会同项目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六条对于按时或提前保质保量完成研究任务、取得优异成绩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在申请下年度计划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对于未能完成研究任务,又无充分理由者,暂停受理下年度或下届的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
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开放性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更多专家学者参与对武汉相关问题的研究,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特设立开放性课题,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中心是武汉城市历史与城市文化研究的重要科研基地,以城市史视角重点关注武汉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问题,以开放性、独立性为特色,以服务武汉、湖北为宗旨。开放性课题主要用于资助与城市研究中心战略定位相一致的应用研究与理论研究。
第二章 开放性课题的申请与评审
第三条 研究中心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发布一次开放性课题申请指南,在江汉大学网站、研究中心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发布,接受课题申请。
第四条 开放性课题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1-2年可取得成果的研究项目;重点资助市委、市政府特别关注的城市建设与发展历史问题的研究。
第五条 开放性课题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博士学位),其他申请者需有2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书面推荐。
第六条 开放性课题的申请者须遵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开放性课题资助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签名和用印后,提交纸质原件一式3份及电子版。
第七条 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开放性课题的申请受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请书填写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2.不符合资助范围。
第八条 开放性课题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成果后期资助项目三类。经专家评审后,重点项目由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决定;一般项目和成果后资助项目,由研究中心院务会决定。
第三章课题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开放性课题资助项目批准立项后,由研究中心拨付经费。
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交课题中期执行情况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课题结题报告》,经研究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方可结题。结题材料包括结题报告、成果原件等。
第十二条 课题成果须注明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开放性课题资助,其科研成果权益归研究中心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为1-2年,一般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可申请延期半年结题。凡未按相关程序申请延期的逾期项目,按规定时间相应扣减资助经费(如一年期课题逾期一月扣减1/12经费),逾期一年追回全部款项。
第四章开放性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开放性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学术活动费,主要包括课题成果论著发表出版费用、国内外学术差旅费;设备购置及材料消耗费等;专家咨询费;课题工作人员劳务费;外地客座人员往来差旅费、住宿和生活补助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其他应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 开放性课题资助额度为:重点项目2-5万元,一般项目0.5-1万元,成果后期资助项目0.5-2万元。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对课题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凡参与研究中心开放性课题的研究者,须遵守研究中心相关规章制度。否则,取消此后开放性课题的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
湖北省人文社会重点研究基地——
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科研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推动本研究中心的发展,特别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1.进行研究必须的资料收集费,其中包括誊印、翻译费、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
2.国内调研差旅费;
3.为完成研究工作必须举行的小型学术会议费;
4.参加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开支;
5.专用的且必须的仪器设备购置费;
6.研究成果印刷费;
7.有相当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内部印刷的补贴费;
9.研究成果评审或鉴定费;
10.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的研究成果出版补贴费;
11.劳务费;
12.其他费用。
如项目下达部门对经费使用已有明确规定,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科研经费是用于开展研究的专款,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准巧立名目贪污私用。如发现此类情况,一经查证,将严肃处理。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计划性原则,一切开支都必须严格按学校或项目下达部门所审定的计划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超出计划外开支者,必须事先向研究中心和校科研处、财务处提出报告,经学校或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节约的原则,研究人员使用经费时应精打细算,周密安排;应充分利用一切已有条件,严禁铺张浪费和利用经费请客送礼。
第五条校外单位、部门或团体资助的学术活动经费的使用,一律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管理。
第六条研究项目完成后的两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必须填报“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报送研究中心。
第七条研究项目经费实行超过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
第八条为了鼓励本研究中心成员争取各级各类预算外项目,获预算外项目者,可从项目总经费中提取30%作为“立项酬金”奖励项目承担者和对争取项目作出贡献的其他人员。“立项酬金”一次审定,按年度实际拨款额提取。预算外项目经费在研究工作计划全部完成后,如仍有结余,其结余部分可按下述规定处理;结余经费的70%用于奖励项目承担者或项目组,研究中心提取30%作为统一支配的奖励基金。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于每年12 月底以前向本研究中心和科研处提交项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研究中心、校科研处,财务处负责对研究中心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有权随时检查任何一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
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需要,加强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学术活动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以下活动属本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学术活动;
1、由本研究中心发起并主办的国际、全国和区域性学术会议;
2、由本研究中心与校外单位(组织)联合主办的国际、全国和区域性学术会议;
3、由本研究中心组织的校内学术报告会;
4、本研究中心成员参加的国内外各种学术会议;
5、本研究中心接待或派出人员的学术性访问。
第二条 研究中心主办或联合举办的大型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正式批文,国际性会议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条 凡研究中心主办或与校外单位(组织)联合举办的大型学术会议,必须严格坚持以文入会的原则,不得邀请和接纳无论文者参加会议。
第四条 凡研究中心主办或与校外单位(组织)联合举办的大型学术会议,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以公款请客送礼或公费旅游,严格超标准接待。
第五条 凡研究中心主办或与校外单位(组织)联合举办的大型学术会议,坚持收取必须的费用。由本校主办的学术会议收费标准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学校审批后实施。本校与校外单位(组织)联合举办的学术会议,收费标准各方协商决定。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研究中心成员向校外单位、组织(如省社联、省科协、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等)争取、筹措会议所需经费,筹措到的会议经费一律进入本校代管经费账号。
第七条 凡研究中心主办或与校外单位(组织)联合举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做到;
1、必须在10日内向财务部门办完经费核销手续,同时向校科研处提供会议详细的经费收支决算情况材料;
2、必须提交一整套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
3、必须完成并提交会议综述。
第八条 研究中心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者,必须做到;
1、有会议主办方方发出的会议通知;
2、填写《江汉大学出差审批表》;
3、需研究中心经费资助者,须会前提交书面申请和经费预算,报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批,实际资助以研究中心批复为准。
4、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要注意加强与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研究中心的术成就,扩大研究中心的学术影响,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不得从事有损研究中心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凡参加学术会议者,返校半月之内必须向研究中心和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包括简况、有价值的学术信息和个人学术受益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
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江汉大学城市研究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为加强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咨询服务,深化体制改革,发挥城市历史与城市文化研究领域的“思想库”、“信息库”和“人才库”的作用,依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江汉大学城市研究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举办重大学术活动。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中心学术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且为单数,中心学术委员会由中心主任提名,中心超过2/3的专职研究人员选举同意确定。
第三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超过2/3的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同意确定,并由中心主任聘任。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中心主任提名确定。
第四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至少1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
第五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对重大事项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每位委员1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委托方式,以便不在当地的委员参加表决。
第六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中心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职责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第七条 咨询和审议中心的科学研究方向、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
第八条 咨询和审议中心的基金、重大课题或专项研究项目,提出资助和建议,监督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评估中心研究人员、重点科研人员和重点科研项目的学术水平,并提出具体意见或奖励建议;
第十条 对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提出国内外合作和学术交流咨询的建议,推动和促进中心的科技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 定期听取中心主任的工作汇报,对中心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有高级职称(教授或研究员)、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界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
第十四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从全国范围聘请,其中江汉大学所占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包括正主任)。适当情况下科研聘请国外学术造诣、知名度高的专家或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为了保证中心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需变更和保留的委员均不得少于1/3。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的2/3同意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学术委员会主任交办的有关事宜,由中心负责落实。
第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订须经过全体委员表决或无记名投票,并有2/3以上多数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
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江汉大学城市研究研究中心主任职责(试行)
在湖北省教育厅和江汉大学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认真执行《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试行办法》,主要职责是;
主持发展研究中心工作。在校党委书记、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承担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发展战略研究,提出江汉大学城市研究方向及发展目标建议,为武汉、湖北城市发展与建设的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全面负责实施湖北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负责研究中心学科研究队伍建设、对外学术交流和横向协作工作;
建立健全中心科研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竞争、开放的科研体制;
负责组织研究人员对各项重大课题的攻关及申报;
负责中心课题招标、周期性阶段检查、申报结题等工作;
组织全体研究人员积极参与政治理论的学习和业务理论学习,提高研究中心的科研整体水平;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研究经费的使用与审核;
负责向省教育厅、校领导、学校科研处和其他部门汇报工作;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依法办事;
落实与完成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总则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体制改革精神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有关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调动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各类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方法。
研究中心实行以课题为中心,以成果数量和质量为核心的主任负责制。
科研成果奖
为鼓励研究中心各类人员取得高质量科研成果,设立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科研成果奖。
获得各级政府奖励及政府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为完成单位,研究中心各类人员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科技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推广奖,下同),社会科学成果奖,按奖励金额的300%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最高配额奖金不超过25万元,国家社会科学成果奖最高配额不超过7.5万元;
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为完成单位,研究中心各类人员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按奖励金额的150%配套奖励,其中: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最高配额奖金不超过7.5万元,省(部)社会科学成果奖最高配额不超过2.5万元;
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为完成单位,研究中心各类人员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按奖励金额的100%配套奖励,其中: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最高配额奖金不超过5万元,副省级市社会科学成果奖最高配额不超过1.5万元;
同一成果在不同层次获奖的,就最高认定,隔年补足差额。
署名单位为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研究中心各类人员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的奖励标准;
权威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重要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对能体现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信息,研究中心各类人员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每本专著或教材按40元/千字的标准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2000元/部;并按出版社的权威与否由中心学术委员会商议确定出版费用的资助额度。
研究中心各类人员以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名义申请获批的各类项目、课题,除享受学校有关政策外,研究中心根据课题的层次、经费的数额给予相应的资助:
副省级市级课题,资助2000元;
省部级课题,资助5000元;
国家级课题,资助10000元;
承担横向课题,按到账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附则
权威期刊、重要期刊、国外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以及权威出版社认定标准参照《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每年奖励总额不足10万元,据实发放;奖励总额超过10万元,按奖金总额(10万元)与核算金额的比例折算后发放。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
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试行办法》、《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研究中心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对城市研究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研究中心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对研究中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的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理,避免重复浪费。
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研究中心项目经费由财务部门专户核算,安专款专用、节约留用的原则,实行学校、研究中心二级管理体制。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设备费、劳务费、印刷费及其他费用。主要开范围是:
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业软件购置费用等。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外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会议费:指在围绕项目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项目研究成果评审鉴定费。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小型设备购置或租赁使用设备费用。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成果打印费、印刷费和誉录费。
其它: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所用费用开支均必须按照研究中心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项目经费执行
项目经费到账后按项管理由研究中心下达科研经费划拨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凭“江汉大学科研经费册”到相关财务部门办理经费划拨、登记手续。
根据项目类别在经费拨付时预留40%待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未拨付的剩余经费补充进入下一年度研究中心的项目经费。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核实开支数额。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能完成任务者,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项目验收与评审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类别进行验收,重点项目需按期提交至少1篇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作为第一署名单位正式发表的中文核心论文,并提交研究报告一份,并标明“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字样,否则验收不予通过。
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人应及时填写《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连同最终研究成果(含正式出版物),报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研究中心统一组织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验收,参加评审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影斩3/5,成果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赞同即为通过。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项目成果发表时,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责任人下一年不得申报研究中心研究项目。
附则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处根据研究中心成员承担科研项目情况办理“江汉大学科研经费册”,项目经费支出凭经费册报销。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严格按研究中心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要求及学校财务报销制度使用。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负全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江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负责解释。